2018年5月18-19日,习近平总书记出席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提出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三年蓝天保卫战计划由此而生。为此,生态环境部已经启动了重点区域强化督查,在将近1年的时间里,200多个督查组,约1.8万人次,分赴京津翼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长三角地区等重点区域,开展强化督查行动。
企业落实排污许可中自行监测的法定义务,是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举措。然而,当前许多企业自行监测力量薄弱,存在人力、方法、仪器、数据方面的各类问题,甚至是存在主观造假的现象,这就给企业落实按证排污、自证清白的主体责任带来风险。
在当前政府环保督查和刑事处罚严厉的情况下,企业自行监测工作形式不容乐观,更给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带来潜在隐患。因此,加强企业自行监测实验室监测建设和管理,加强人员上岗培训,强化监督性监测,充分利用第三方监测资源,切实落实企业自行监测显得尤为重要。
十八大以来,国家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查处多起污染环境案件,从2008年的11件增加到2016年的1882件,执法力度、处罚力度大大增强,我国的环保力度取得了重大进展,生态文明建设逐步深入推进,生态文明的理念日益成为社会共识,但仍有部分地区和企业重发展、轻保护,重经济、轻环保,中央环保督察展现了中央解决环境问题的决心、推动绿色发展的信念,可谓雷厉风行、深入人心。
在迅速攀升的环境污染案件中,环境数据造假的案例屈指可数,究其原因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之前,环境监测数据造假并未认定为污染环境罪,企业和个人一般只受到罚款和行政拘留的处罚,造成数据造假现象屡禁不止,各种自以为是的低劣手段造假。
为此,本次司法解释针对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的行为,规定、增补了专门的定罪量刑标准,解决了监测数据造假认定难、处罚软、制裁不力的突出问题。不管排放了多少污染物,只要有了篡改、伪造数据的行为,有了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行为,就从法律上推定为污染环境罪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解释》剑指近年来环境监测数据造假行为,提高其违法成本,这也给企业和个人今后的自行监测工作形成了巨大震慑力。近期出现的山西临汾环境监测数据造假案、西安环境质量监测数据造假案、湖北雄陶陶瓷有限公司监测数据造假案等典型案例值得深思。
未来生态环境部将持续加大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和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惩处弄虚作假行为,不断强化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坚决防范和打击环境监测不当干预。对环境监测不当干预和弄虚作假的,坚持“零容忍”,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切实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实的基础支撑。企业在自行监测成为法定义务的前提下,面对污染攻坚战带来的严峻外部环保形势,审视自身监测数据存在的潜在风险,在严厉的法律法规面前,必须提升企业自行监测能力,否则难以独善其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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