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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工业企业VOCs排放控制标准修订版发布

返回列表 来源: 发布日期:2020-11-19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修订发布通知,本标准是在2014年天津地标《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适用范围、控制指标,以及完善了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及监测要求等内容

为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巩固蓝天保卫战成果,落实国家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政策要求,适应当前减排形势,进一步加强对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控制,目前,经市政府批准,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委联合修订并发布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与2020年1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适用行业: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学、汽车整车制造、医药制造、印刷工业、橡胶制品制造、家具制造、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制造、表面涂装、塑料制品制造、黑色金属冶炼、电子工业、其他行业。

控制指标:明确了挥发性有机物的控制指标。

综合指标:非甲烷总烃(NMHC)、总反应活性挥发性有机物(TRVOC)、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

单项指标:苯、甲苯、二甲苯、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控制要求:收严了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完善了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有组织排放控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排气筒及废气处理设施要求。

重点行业(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学、橡胶制品制造及塑料制品制造行业除外)中涉及VOCs排放的排气筒,非甲烷总烃去除效率不应低于80%;对于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学行业非甲烷总烃去除效率按照行业相关标准执行;对于橡胶制品制造、塑料制品制造及其他行业,收集废气中非甲烷总烃初始排放速率≥2kg/h时,非甲烷总烃去除效率不应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

无组织排放控制:VOCs物料储存、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工艺过程、设施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敞开液面、无组织监控点VOCs排放限值控制要求。

对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控时,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企业需设置VOCs监测点位标识;特殊情况下,确需在非封闭厂房作业的,应在操作工位下风向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

其它控制: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记录。

污染物监测:增加了监测方法。

手工监测:HJ 734、HJ 38、HJ 604、HJ 1078及《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在线监测:对于VOCs排放的排气筒非甲烷总烃排放速率大于2.5kg/h或风机最大风量大于60000m3/h(包括等效排气筒)须配套建设VOCs在线监测设备。

便携监测:《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便携式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

实施与监督:充分衔接近几年工业企业VOCs综合整治开展情况,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确定标准执行时限。对新建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实施;对现有企业,自2021年4月1日起实施。

有组织排放:采用手工监测、在线监测或便携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1h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确定为超出本标准限值。

无组织排放:采用手工监测或便携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1h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确定为超出本标准限值;采用便携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一次浓度值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确定为超出本标准限制。

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确定为未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控制要求。a)未按规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的;b)未按规定的频次、时间进行泄漏检测与修复的;c)现场随机抽查,在检测不超过100个密封点的情况下,发现有2个以上(不含)不在修复期内的密封点出现可见泄漏现象或超过泄漏认定浓度的。

本次《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的修订实施,可进一步减少我市工业企业VOCs排放,实现与国家和我市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政策的衔接,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持续巩固蓝天保卫战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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