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上海博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我们|收藏本站|网站地图

上海博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环保达标监测解决方案提供商专注环境空气及企业废气监测仪器

科技让环境监测更精准
您的位置: 主页 > 新闻资讯 > 行业资讯 >

咨询热线

某涂装企业未安装VOCs收集及治理设施,被按日连续计罚88万元

返回列表 来源: 发布日期:2019-08-02

基本案情

某涂装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电镀和表面处理生产业务。201838日,上海市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三车间使用有机溶剂进行金属表面涂装作业,存在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现象,未设置挥发性有机物收集、处理装置。313日,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对其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该公司立即改正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521日,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11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321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三车间再次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采取整改措施,仍在使用有机溶剂进行金属表面涂装,仍未配备挥发性有机物收集、处理设施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对其自2018314日起至2018321日期间的违法行为按日连续处罚,作出罚款人民币88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六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