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好生态环境是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增进民生福祉的优先领域。任何不利于生态环境改善、建设的行为都要进行严厉打击,任何涉及环境污染的行为都要依法惩治,守护蓝天、碧水、净土,建设良好生态环境,全民在行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江省环境违法“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现将2019年浙江省第二批环境违法“黑名单”予以公布。详情如下:
被纳入环境违法“黑名单”的企业,其行为主要有逃避监管、不正常运行监测设备或处理设施、不依法整改等几种,最终导致构成环境犯罪的结果。尤其是数据造假行为,不正常运行监测设备,以自欺欺人的可笑低劣手段达到看似数据达标的结果,终究是会带来更大的恶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