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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将组织对重点工业园区和企业集群开展VOCs走航监测

返回列表 来源: 发布日期:2020-07-07

6月24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印发《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的通知,《方案》提出通过开展VOCs攻坚行动,针对重点工业园区和企业集群开展VOCs走航监测,提升VOCs治理能力,使得VOCs排放量明显下降,从而达到夏季臭氧污染得到一定程度遏制的目的

通知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攻坚作为打赢蓝天保卫战收官的重要任务。7月1日,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标准-GB37822开始全面实施,攻坚方案和无组织排放标准的施行,双管齐下相辅相成。针对工业及化工园区,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里怎么要求下面来看一下原文的节选:

1、开展监测执法联动

7月15日前,对已安装的VOCs在线监测设备进行校准,对重点管控企业和采用简易治理工艺的企业开展抽测。各地应进一步提高执法装备水平,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配备便携式大气污染物快速检测仪、VOCs泄漏检测仪、微风风速仪、油气回收三项检测仪等。

大力推进智能监控和大数据监控,充分运用执法APP、自动监控、卫星遥感、无人机、电力数据、VOCs走航监测等高效监侦手段,提升执法能力和效率。运用已有的监测预警系统,动态监控工业园区、企业集群及重点管控企业VOCs排放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实施整改,切实降低园区及周边VOCs浓度。

2、完善监测监控体系,提高精准治理水平

加快完善网格化环境空气VOCs监测。加强大气VOCs组分观测完善光化学监测网建设提高数据质量,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已开展VOCs监测的城市,要进一步规范采样和监测方法,加强设备运维和数据质控,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可靠。尚未开展VOCs监测的城市,要参照《2020年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方案》《关于加强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的通知》,抓紧加强能力建设,开展相关监测工作。

VOCs排放量较大、臭氧污染较重的城市,应优先开展VOCs自动监测,并实现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数据直联;开展手工监测的城市,按照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统一安排的日期开展手工采样,臭氧污染监测过程要加密监测频次,探索主要VOCs物质浓度变化及传输规律。6-9月,重点区域、苏皖鲁豫交界地区及其他臭氧污染防治任务重的地区城市组织对排查出的工业园区、企业集群和典型企业的厂界或园区环境开展VOCs走航监测,数据统一报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并向社会公布。

生态环境部组织重点区域各省(市)对重点工业园区和企业集群开展VOCs走航监测,排查突出问题,评估整治效果。7月15日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完成重点区域、苏皖鲁豫交界地区及其他臭氧污染防治任务重的地区国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臭氧量值溯源和VOCs监测质控抽查工作。鼓励各地开展VOCs走航监测及来源解析,确定影响臭氧生成的主要VOCs物种和排放行业,提高精准治污水平。

加强污染源VOCs在线监测监控。重点区域要对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行业VOCs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开展排查,达不到《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规范要求的及时整改。其他地区要加快重点排污单位VOCs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并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苏皖鲁豫交界地区9月底前基本完成,全国12月底前基本完成。

鼓励各地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要求,开展重点管控企业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测,监控企业综合控制效果。鼓励各地对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安装用电监控系统、视频监控设施等。加快推进储油库、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加强对企业自行监测及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有效性,公开一批监测数据质量差甚至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机构和人员名单并进行相应的处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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